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综合网民投票结果,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入选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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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胡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后陈某再婚,带着胡小某搬离原住所。陈某因事务繁多,未能很好地照顾胡小某,甚至在刚搬离原住所的两三个星期内没有将女儿送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胡某以找全托请保姆单独照护的方式抚养女儿,而被告作为母亲只是周末过去接女儿。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约履行抚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裁判观点】
综合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开庭前抚养小孩的现实情况与表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小孩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鉴于小孩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被告有表达出将小孩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小孩由被告抚养的约定,法院认为还应该再给予小孩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向上向善及积极履行起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同时,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老师至少每周联系一次;并要求陈某与被监护人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被监护人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如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总结】在家庭保护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问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失职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父母们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适用,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警示广泛的父母群体必须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了新时代法治进程。
本文作者:何影 律师
协会公众号编辑部:何影
何影 律师
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房地产、婚姻家事领域,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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